党费收缴制度
一、每名党员必须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。
二、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如遇特殊情况,经所在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各级党组织收齐党费后5日内将党费转交市教育局党委。
三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四、党员因外出、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,交纳党费有困难的,经支部批准,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,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。
五、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,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。
六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七、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八、加强对党费的管理。实行统一管理,专人负责,建立党费收缴台账。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,不准滥用党费。各级党组织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,局党委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情况。